杨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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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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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无罪不起诉

发布者:杨瑞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8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学校老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4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5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瑞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强奸罪,7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731,918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830日、1018日补查重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至2015被不起诉人王某入职深圳市某中学. 20155月份时任该学校初二7班班主任兼语文老师的被不起诉人王某以辅导作业为由邀约在该班读书的被害人夏某(已满十四周岁)约至外面,碰面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将被害人夏某带至天宝超市附近一旅馆406,进入房间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强行与被害人夏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夏某因当时年龄小害怕未反抗,后被害人夏某陆续和被不起诉人王某开房发生两次性关系,之后经常紧张害怕精力不能集中20191,被害人夏某的家人发现其精神不正常,在逼问下被害人夏某陈述被被不起诉人王某强奸的事实.20191月至3月期问,被害人夏某家人带其到康宁医院治疗两次,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3219时许,被害人夏某在家人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报警.4115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某学校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抓获归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承办律师评析:本律师介入后,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的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的言辞有罪证据有:被害人的称述,证明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证人证言(被害人父母),证明其女儿称述犯罪嫌疑人强奸了被害人。就案卷目前的证据情况,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这些,而且证人证言也是来自于被害人,证明力有限,没有任何实物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本律师介入后首先肯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不承认犯罪事实是与客观事实一致的,而后发现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闺蜜)从侧面证明了双方发生关系的自愿性,此其一也;本案有当时发生关系时QQ聊天记录,而这些聊天记录也刚好证明双方之间暧昧、情侣的关系,还有就是双方达到场所时的主观意愿态度都可证明双方彼此的自愿性、主动性,而非发生关系的强迫性。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最终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也算是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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