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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发布者:杜文燕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67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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