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某与B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某与C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B某在A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C某转账,并为C某购买首饰、手机等。2023年1月,A某在拿到B某与C某情人关系、钱财往来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B某向C某所赠予的钱款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C某返还1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B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C某建立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予10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且该10万元应为A某与B某的夫妻共同财产,B某没有取得A某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与C某,事后也未取得A某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鉴于双方已于2022年离婚,B某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应当少分财产,酌情确定A某享有该20.9万元的70%部分,遂判决C某返还A某7万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中A某为例,即使离婚后才找到证据起诉,但是亦能要求C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