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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往来与行贿的边界

作者:刑辩四方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绝不能纵容。行贿罪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司法实践中,通常借助赠与的合法外衣掩盖行贿的犯罪事实。行为人在人情往来的重要节点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单次数额均没有达到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该种情形构成赠与还是行贿,在此次刑法修正案后应当不会存在争议。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船务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能顺利通过审批手续取得银行贷款,2017年及2018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前,王某送给某银行A支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李某现金共计3万元。具体如下:2017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王某在李某所住小区门口分别送给李某现金5000元,共计1.5万元;2018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王某在李某住所小区门口分别送给李某现金5000元,共计1.5万元。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12月1日,A支行向挂靠于X船务公司的船主共计放贷约3000万元,贷款审批人为李某。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王某送钱的累计数额3万元达到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释法】

就本案而言,表面看起来王某每次仅给李某送钱5000元,似乎是人情往来的馈赠,不构成行贿罪。但从一开始,王某就不是冲着“友情”去的,结合案件发展的前因后果,王某自始至终就是为了顺利获得贷款审批手续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送钱,累计金额达到了3万元,双方是贷款与放贷的业务关系。送钱与放贷的时间段也有所重合,且李某在贷款审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故王某送钱的行为不是简单的人情往来,而是一种行贿行为。律师辩护认为,贷款是一项正常业务,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节日期间朋友之间出现单次不超过行贿数额标准的馈赠不应当认定为行贿。但最终法院认为二人之前关系并不密切,出手过于“大方”的行为具有秘密性、隐蔽性,且获得了贷款,认定其行为性质为行贿。

人情往来自古至今都存在着,向亲朋好友表达心意本无可厚非,作为送礼的一方,选择能够表达情感且金额适宜的礼品可以增进双方情谊,但带着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以投桃报李的心态送礼,会触犯刑法,双方都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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