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某公司从内蒙古某旗回收废水中转,为降低成本,在运输过程中将废水倾倒入沙漠地带。 案发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童某某曾两次主动投案并两次被拘留。在调查期间,本辩护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其他可能性,童某某参与倾倒废水的证据并不充分。内蒙古某旗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能获得充分的证据指控童某有罪,因此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对童某某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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