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先生基于对信贷员李女士的信任,在为本人追回工程款的同时,也协助了银行解决他人的债务问题。
然而,路先生在向银行指定的信贷员交付了300万元贷款中的200万元后,却发现所购买的不动产已经被抵押。银行的职员以贷款诈骗的罪名指控路先生,公安机关亦根据贷款诈骗这一事项立案。
在深入分析此案后,律师发现路先生在主观上并未怀有诈骗的意图,客观上反而增加了巨额债务。在此案中,不排除存在案中案的可能性,因此,路先生并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尊重律师的意见,以银行为立案对象,而非路先生。
5年
625分 (优于72.4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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