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为李某提供并销售相关油品,疑似触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相关人员销售金额高达数亿,其中伍某的销售金额约为三千余万元,非法所得约为四百余万。
辩护律师尊重事实并充分考虑所有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我们发现,伍某可能购买或销售的是相关的合格油品,犯罪数额难以确定。据信,标的物已遭销毁。
对于不合格油品与合格油品之间的区别,我们无法确切把握。同时,我们还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无法有效地提取到与案件有关的伪劣柴油。由于这些原因,关于伍某主观上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故意,我们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因此,我们以明显的嫌疑从无原则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为伍某进行辩护。
最后,经过慎重考虑,检察院决定对伍某不起诉。
5年
625分 (优于72.4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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