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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 12至14岁犯故意杀人等罪将负刑责,实践意义何在?

作者:彭兰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8次举报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下面我就这条草案具体解读下: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1

为什么把12周岁设定为相对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因为在79刑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就是12周岁。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复:


未满12周岁的行为不处罚,已满12周岁如犯杀人、重伤、惯窃以及其他公共危险性犯罪,法院认为有处罚必要者,得酌情从宽处罚。


从世界各国来看,最低的7岁可以入罪,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14岁左右。这次下调,即有舆论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还参考了建国后的相关规定。


2

为什么仅限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两类罪行?


其实这是延续我国之前的立法模式:年龄限定+罪行限定。这种立法模式,是79刑法、97刑法都采用的,《刑法修正案》继续沿用,并不奇怪考虑到12-14周岁的人,仍然未成年,所以即使需要动用刑法,仍然限定在非常恶劣的少数罪行,准确地说,把人杀死。




3

即使个别下调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但要把小恶魔入罪,仍面临诸多限制


一、罪行限定


只有两类罪行,杀人和故意伤害,注意是罪行,而不是罪名。只要有这类罪行,不管是触犯抢劫、绑架、强奸还是其他罪名,只要有这两类罪行,就可以适用这条


二、犯罪结果限定:致死+情节恶劣


这意味着未致死的,还不适用。其实,有些情况比致死还让被害人家属难受,比如被害人高位截瘫终身需要照顾、植物人状态。情节恶劣,这种规定就比较主观了,犯罪意图坚决、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影响巨大、社会舆论强烈等都可能被视为情节恶劣。


还有一类,是否可以纳入其中?比如一个3岁的未成年人,暴力殴打被害人,压制其反抗后实施强奸,被害人不堪受辱自杀身亡。这种情况是否适用这条规定?


三、特别程序限定:经最高检核准


这个要求还是比较麻烦的,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还需要逐级呈报最高检。当然,立法机关之所以规定这个程序,可能也是为了防止这一条被滥用,造成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性全面下调


4

对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


有不少评论询问新法出台后,能否对大连杀人小男孩进行追溯?答案是不能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所谓从旧,就是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从旧。


从旧原则是有利于行为人的。所以按照这个原则,那个杀人的小男孩,即使在新法出台以后,也不会被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他还没满14周岁,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又没有屈从于舆论,也能防止被滥用。



比较有意思的是,之前大家预测立法机关可能吸纳英美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不过由于该制度需要很多制度配套,并且容易被滥用所以这次并没有被采纳。


恶意补足年龄的意思是

对于特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法律原则上认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较为成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清醒的认知、主观恶性较大,就可以推翻之前的假设。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二审稿说的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其实还是沿用了刑法过往的框架,还是基于特殊的罪名做特殊的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比之下就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和先行刑法规定是一脉相承的,把个别社会危害较大的罪名单独拎出来,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处理方法,背后的逻辑和恶意补足年龄有根本差异——恶意补足年龄并不跟具体罪名挂钩


两种处理方法,并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恶意补足年龄的适用,非常依赖具体证据的调查和质证灵活性较大,也意味着在司法资源并不充足、辩护律师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试想一下,如果有的人能请来顶级心理学家、神经科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进行海量调查来论证自己的客户「还是个孩子」,这会不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


在特定罪名中「圈地自萌」,能够在发生具有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实现个案的公正,但只要画下了一条清晰的红线,就会持续遇到「一厘米难题」:如果刚刚好差一厘米没到线呢?


11岁零11个月的未成年人杀人怎么办,13岁未成年人强奸他人怎么办?只要有线,就会产生这样的争议。


也许正因如此,法工委特别强调了需要「两条腿走路」,把矫正措施也抓起来。


毕竟,刑罚的目的还是预防,矫正措施的完善,也能形成补充,让公众对社会治安有更多的信心,少刷一点「地狱空荡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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