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兰辉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解读:婚姻家庭篇

发布者:彭兰辉律师|时间:2020年09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40人看过


《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与咱们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到底在《民法典》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正浩永道律师团队来给您一起看看《民法典》的施行将会对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01

离婚损害赔偿增加了兜底条款





婚姻关系中,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婚外情、一夜情、婚外生子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都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2

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



03

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有可能碰到多次起诉离婚都被驳回的情况,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二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项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4

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05

引导家庭文明建设




相对于现行的《婚姻法》,《民法典》这条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于优良家风的培养和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06

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另一方面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



07

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

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8

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新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