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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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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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的名誉不容侵犯 ----全国首例侵犯烈士名誉案宣判

发布者:赵三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2491人看过


近年来,某些媒体、网络平台、甚至是电视名人侮辱、诋毁英雄的事件屡屡发生,从电视时事评论人梁某讽刺雷锋、抹黑志愿军事件,到“暴走漫画”戏谑董存瑞事件,再到前些天“抖音”平台侮辱邱少云事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85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在救火过程中,消防战士谢XX不幸从火场坠亡。然而,就在烈士亲属、社会群众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时,514日晚,网民曾某针对谢XX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歪曲谢XX烈士英XX牺牲事实,并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

 5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依据决定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22日受理该案。612日,法院依据《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案系今年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在《民法总则》及《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之前,对于侵犯英烈名誉权案件并无特别规定,一般都会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但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及2018年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于英烈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依据《民法总则》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是以特殊法的形式对英烈保护进行了规定,该法不仅对侵犯、侮辱英烈名誉等行为做了细化规定,更是把追究侵权人责任的主体从现有法律中的近亲属扩大到检察机关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起诉的,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以此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英烈的合法权益。

    虽然身处信息时代,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我们应当知道,网络及媒体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亦不能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等于不顾。首例侵犯烈士名誉案的宣判最重要的作用是让社会形成自觉尊重英烈之风,让侮辱英烈者失去表演的空间,让敢于触碰法律红线的侵权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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