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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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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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爆料”折射出的刑法问题

发布者:赵三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435人看过


5月29日,崔永元用其微博发布消息称:“一个人演一出戏,签了2份大小合同,一份1000万,一份5000万,而演员只需要在片场4天。”其矛头直指演员范冰冰利用两份合同进行逃税的行为。

微博中所说的两份大小合同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演员的演出费用本应由市场调节,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从范冰冰的角度来讲,如果将5000万的演出费通过“阴合同”隐藏,只申报“阳合同”的1000万,这就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演员的演出费用属劳务报酬,按照相关税率计算,5千万的“阴合同”至少逃税2千万以上,如果崔永元所言属实,范冰冰已涉嫌逃税罪且数额巨大。当然,并非涉嫌逃税罪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如果范冰冰在五年内没有偷税漏税,没有受到刑事或者两次行政处罚,且此次涉嫌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则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爆料事实系捏造,崔永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为公众人物并有大量粉丝的崔永元如果捏造事实予以发布,其对范冰冰所造成的损害影响是巨大的,足以破坏他人名誉,当然可以认定为刑法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对此范冰冰完全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崔永元发现范冰冰5000万收入确是通过“阴合同”签订,没有足额交税,那完全可以举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娱乐圈的“阴阳合同”是否为普遍存在的行业潜规则,是否存在大量逃税漏税等行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悉税务部门已经介入此事件,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彻查此事,还原事件真相,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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