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与乙方已就甲方持有的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书。
第一条收购标的
乙方的收购标的为甲方拥有的目标公司 %股权。
第二条收购方式
乙方和甲方同意,乙方将以现金方式完成收购,有关股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条件等相关事宜,除本协议作出约定外,由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约定。
第三条尽职调查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90 日内,乙方应担完成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甲方应当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行为予以充分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配合与协助。
第四条股权转让协议
4.1 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担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1)乙方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双方协商得以解决;
(2)《股权转让协议》(包括附件)的内容及格式为双方所满意;
(3)乙方董事会及股东回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议案。
4.2 除非双方协商同意或调整,《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应与本协议的约定一致,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关内容抵触。
第五条排他协商条款
甲方承诺,在本意向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就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再行协商或者谈判。
第六条费用承担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未能按照本意向书约定而完成,则乙方产生的、与第三方尽职调查有关的全部费用将由甲方承担,费用总额参照乙方所聘请的相应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为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发票。因乙方原因而导致本次股权投资未能达成,乙方自行承担与本次股权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费用。
尽管有前文所述,如双方顺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所产生的第三方法律尽职调查费用和财务顾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7.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资料和信息;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7.3 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7.4 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第八条生效、变更或终止
8.1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内容予以变更。
8.2 若双方未能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则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8.3 在上述期间届满前,若乙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或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信息或存在重大疏漏,有权单方终止本意向书。
8.4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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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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