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公证遗嘱一定有效嘛?
一、案件回顾
陈老爷子和李奶奶是一对夫妇,是武汉某单位退休干部。因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夫妻俩领养了女儿小陈。1993年,29岁的邱女士从老家专程来汉,照顾年迈的陈老爷子和李奶奶。1996年,李奶奶因病去世。2003年,陈老爷子也撒手人寰。
陈老爷子去世前一年,立下遗嘱并经公证,将自己居住的一套80余平的房产,留给邱女士继承。根据这份遗嘱,邱女士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后来,该房拆迁,置换了一套85平的新房。小陈得知此事,向保姆邱女士索要房产未果,将其告上法庭。小陈认为,自己才是养父母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而邱女士是养父母生前雇的保姆,侵占了本应由自己继承的房产,应立即搬出。
二、争议焦点
邱女士到底能否继承陈老爷子的房产?
三、法院判决
洪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虽然曾登记在陈老爷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奶奶拥有一半所有权。李奶奶生前未立遗嘱,她去世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50%归属陈老爷子,另50%归属养女小陈。
由于陈老爷子以遗嘱形式处分了应该由小陈继承的部分遗产,因此,该遗嘱部分无效。
另外,涉案房产置换后,由80平米增加到85平米,新增面积应当视作陈老爷子的个人财产,属于陈老爷子个人的遗产。综上,陈老爷子享有该套房产75%的所有权,养女小陈享有25%的继承权。经协商,小陈和邱女士同意按照每平米1万元的价格,为涉案房产估价80万元。
2月28日,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邱女士作为陈老爷子的遗嘱继承人,对涉案房产享有75%的继承权,继承份额明显多于小陈,因此该房产判归邱女士为宜;小陈享有25%的继承权,折换现金20万元,由邱女士支付。
四、结论
邱女士可以继承陈老爷子自己财产范围内的财产,但不能继承不属于陈老爷子的那部分财产份额。
实践中,遗嘱设立人经常处分不属于他自己的财产。针对此行为,即使经过了公证也是无效的。
五、法律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在遗嘱中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