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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云迪事件引发的两点思考

发布者:李博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842人看过

把一手好牌打得稀烂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本是年少成名,拥有无数闪耀光环,游走于黑白键之间的音乐王子,却因为沾染了本不该存在于黑白之间的“黄”色,一朝跌落神坛。

站在演奏台上的李云迪,指尖微动,琴音便如同疾疾的马蹄声漫天回响。

春风得意得意马蹄疾,大概也就是这样了吧。

可是,春风,怎么躲得过朝阳呢?何况还是变了质的“春”风。

朝阳群众一声吼,春风便得意不起来了。

可悲,可气,但不可怜。

那么,李云迪事件从法律角度可以给我们带来怎样的思考呢?

 

一、李云迪将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1、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违约责任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管理人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李云迪一类的违法失德艺人,各类节目不允许使用。这就意味着李云迪将无法再参加综艺、电视、演奏等节目。

而这一后果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则是李云迪或会承担高额的合同违约责任。

若李云迪与娱乐类的公司、组织签订有相关协议,而其因为自身过错,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参与综艺节目等活动,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李云迪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而文艺行业因为其特殊性,艺人与娱乐行业公司、组织例如经纪公司等签订的合同往往还设置有对赌条款,艺人如果无法按照对赌协议的内容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目标,更会承担比一般违约责任更加巨额的违约金。

2、遭受不同程度的行业抵制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载明了艺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取消相关评比资格,还可以实施不同程度的行业抵制,此处所说的“行业”不仅仅局限于演出行业,甚至可以延展至其他行业,也即上述演艺人员甚至可能会遭受不同行业的联合抵制,即通常理解的“封杀”!

3、接受行政处罚

李云迪的嫖娼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是目前来看,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李云迪或会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网友们期待的监狱联欢晚会是无法举办了。

李云迪遭受行政处罚后,将会留有遭受该行政处罚的记录。如果李云迪后期有需要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才能开展的业务或从事的新职业,那该记录将无法开具,其无法开展相关业务或从事相关职业。

嫖娼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行为如果涉嫌如下情况的话,或会构成不同类型的犯罪。第一、嫖宿明知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第二、明知自身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

二、在同等事件的看待问题上,李云迪的明星身份与普通人的身份不同是否会导致对问题的看待不同?

答案是肯定的。

李云迪作为文艺事业从业者,属于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公共领域的表现,往往基于公众合理兴趣,以及与其社会角色相匹配的容忍义务,引起其一部分权利被合理限缩。这就意味着,娱乐行业从业者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其对自身行为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简单来说,李云迪这样的公众人物在接受更多的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多的社会监督,其行为受到公众合理兴趣和舆论的影响。

此外,因为社会资源带给其相较于普通人更大的群众体量,其行为带来的影响力是巨大的。比如:其违法行为的曝光,不仅简单地意味着其巨大的粉丝等群体信仰的崩塌,还意味着其行为可能会产生广泛的消极引领作用,对于其担任职务的社会组织机构而言,其违法行为更会严重影响该类机构的社会信任度。

   还是那句话,可悲可叹,但不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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