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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春雷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30日 10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惠盛村余兴圩22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春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孙x至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xx小区帮助被害人朱xx搬家时,趁朱不备,窃得朱包中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同年7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孙x至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的中国民生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使用上述窃得的银行卡取现人民币2万元,后转存于其家人的银行卡内。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孙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万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朱壮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x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x具有坦白情节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朱壮珍(已发还)。

  被告人孙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罗春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法学研究生学历,精通法律英语、商务英语,擅长处理房产案件、涉外案件与刑事案件,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