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任重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5日 18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称可以办理公租房,需要收费50000元,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50000元。后来被告并未给原告办理成功,也不退还所收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拒绝,故提起诉讼。
被告李XX辩称,收到原告50000元,后来退给原告20000元,还有10000元是替原告代缴社保,所以我只应当再偿还原告20000元。我是替公司办事,原告不应该起诉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徐XX提供的支付宝查询结果及信息查询单,被告李XX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李XX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被告李XX向案外人张XX转账36000元,但该证据仅能说明被告李XX与张XX之间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该笔转款与原告有关。被告李XX提供的两份证明,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5日,原告徐XX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李XX转款50000元,被告李XX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徐XX办理二七区公租房资格相关事宜费用伍万元整(50000),如若四个月内未能办理到上述区域公租房资格,将全额退款所有相关事宜费用。收款人:李XX。后公租房事宜并未办理成功,在原告徐XX的追要下,被告李XX陆续退还原告徐XX20000元。现原告徐XX追要下余款项未果,导致本案诉讼。另查明,为办理公租房资格相关事宜,被告李XX在50000元中支出4403.44元为原告徐XX代缴企业养老保险。
本院认为,取得利益应当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公租房系政府为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申请条件与程序均有严格规定,亦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定进行审查,具有政策性。被告李XX显然不是公租房审查主体,其收取原告徐XX50000元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庭审中查明,被告李XX已经退还原告徐XX20000元,并为原告徐XX代缴企业养老保险4403.44元,故被告李XX还应当向原告徐XX返还25596.56元。因原告徐XX欲办理公租房却不履行法定申请程序,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XX虽辩称除4403.44元外还为原告徐XX缴纳其他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徐XX也不认可,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XX辩称其是为公司办事,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故本院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徐XX25596.56元。
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