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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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相对不起诉案例|侯伟律师代理,临界数额商事行贿案件争取不起诉

发布者:侯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77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案情

 

当事人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产品代理商,为承揽酒店电子锁采购安装项目,与他人共同向项目方工程部工作人员行贿5万元。当事人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侯伟律师(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全程介入辩护。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犯罪数额刚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结合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律师代理核心工作思路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定性评估。阅卷核实行贿金额、项目背景、主观目的、涉案各方地位作用,厘清本案属于数额刚好踩在立案门槛的临界型商事犯罪,不存在多次行贿、重大工程隐患、谋取巨额非法利益等从重处罚情节,确定本案具备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基础条件。

固定全案从宽量刑情节。协助当事人落实认罪认罚,引导当事人真诚悔罪;涉案受贿款项已全额退缴,消除本案财产层面危害后果,夯实从轻处理的核心事实基础。

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沟通不起诉意见。重点向检察机关论证:当事人虽构成犯罪,但数额刚达追诉标准、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综合全案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兼顾企业经营保护,落实涉企案件司法政策。向办案机关说明当事人是小微企业经营者,一旦起诉判刑,将直接影响企业投标、经营、个人从业资格,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三、检察院不起诉最终方案

 

当事人行为触犯《刑法》第164条,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综合考量犯罪数额刚达追诉标准、认罪认罚、涉案款项全部退缴等情节,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无刑事犯罪判决记录,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案代理优势与办案亮点

 

1.?抓住临界数额案件辩护关键点,充分论证无从重情节,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保住当事人个人从业资格与企业经营资质。

2.?完整梳理证据,系统固定认罪认罚、赃款退缴等从宽情节,书面法律意见说理充分,获得检察机关采纳。

3.?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法律适用逻辑,区分“构成犯罪”和“需要判处刑罚”两个层面,为涉企轻微经济犯罪实现出罪处理。

4.?落实涉企刑事司法政策,避免一起小额商事行贿案件对小微企业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

5.?案件处理完毕,当事人无法院有罪判决,不存在案底,消除后续投标、就业等方面刑事风险。

 

五、商事经济犯罪实务办案指引

 

商事行贿类案件,并非只要达到追诉标准就必须起诉判刑,数额、主观恶性、有无从重情节、退赃、认罪悔罪都是检察机关裁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工程、设备供应行业,业务往来中的回扣、好处费,极易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5万元即达到立案标准,企业经营者务必守住商业合规底线。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窗口期,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提交法律意见,全面沟通案件从轻情节。

相对不起诉不等于无罪,只是情节轻微不追究刑罚;好处是无法院有罪判决,不留下犯罪案底。

 

六、律师办案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商事领域临界数额行贿犯罪,核心争议不在于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是否有必要对当事人判处刑罚。侯伟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梳理事实、固定从宽情节,结合涉企案件宽缓政策,向检察机关充分阐述法律意见,最终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本案对于工程、设备代理商、小微企业经营者具有很强警示意义:商业往来中要杜绝利益输送;一旦涉案,审查起诉阶段精细化辩护,是争取不起诉、保住个人与企业发展机会的关键。

 

侯伟律师简介 联系电话:15053627117(微信同号)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职务任职 律所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1370720********59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