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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与特殊岗位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发布者:陆歆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686人看过


用人单位如何与特殊岗位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基于同业竞争、商业秘密保护等需要,通常会选择与重点岗位人员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我国《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分别对竞业限制做出了不同规定。用人单位如何针对在职人员与离职人员做出不同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保证协议的针对性有效性及合法性,本文结合商事法律规定及劳动法律相关规定,针对不同人员做出相应分析。

一、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股东:《合作协议》是各股东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该协议当中各投资人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开办公司的相同经营范围内业务。各股东之间对于竞业行为,是选择禁止、限制抑或自由,属于合约自由,各股东之间可以自行约定,由此发生的争议,可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竞业禁止、竞业限制还是竞业自由,我国《公司法》将之前的竞业禁止规定修订为竞业限制,目前施行有效的规定是竞业限制,而不是竞业禁止与竞业自由。对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在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可以展开竞业限制业务的。在常见的商业活动中,在经批准情况下,不少公司的高管同时在外开办企业,为所供职公司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也较为常见。基于鼓励交易自由的考虑,法律对于经股东会同意后的竞业行为的,持肯定态度。

对于未经允许的竞业行为,更大程度上会损害公司的既有利益或预期利益。上述人员一旦发生违反竞业限制行为,考虑对损失金额举证的难度,公司选择违约责任向对方主张权利,更具可行性。因此,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本公司对商业机会的认定、同类业务的认定、为自己或为他谋取商业机会的定性、自营行为的认定、为他人经营的认定及违约责任等,以约束此类人员的在职行为,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与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上述人员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其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1.在职期间,可以与上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限制上述人员从事竞业活动,并在上述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时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

2.离职后对上述人员的竞业限制,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限制期限时间不得超过2年,自劳动关系终止时开始起算。公司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月补偿费用标准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深圳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该规定针对深圳市范围内的用工企业有效。在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形式约束与保密事项相关的劳动者。

1.在职期间。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当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守秘密,是劳动者的应有之义,是否支付相应保密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合同生效之前提。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

需注意的是,对于因离职而需进行脱密期的员工,用人单位仍按原工资待遇支付报酬,不得任意降低工资待遇。

2.离职后对上述人员的竞业限制。签订竞业限制的处理方式,同上述“与离职后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重述。

 

综上,基于公司(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保护,竞业限制贯穿了整个劳动用工过程及劳动关系终止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对于技术性较强的企业,采取竞业限制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尤其显得重要。在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不能将针对不同人员采取的对策混为一谈,千万不要把保密义务错当成竞业限制义务,也不能把保密费错误当成竞业限制补偿金。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区分设计不同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以公平合理地达到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目标,更好地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本文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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