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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中的常见问题

发布者:陆歆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8日|分类:继承 |629人看过

问题一:将遗产继承人确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六类人员,而其他人员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有的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将孙子孙女做为遗产继承人,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继承因继承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遗嘱继承行为无效;在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时,因遗嘱形式要件缺乏,立遗嘱人的本意将可能无法实现。

问题二:立遗嘱人没有口述遗嘱内容。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成的遗嘱。在遗嘱人因文化程度不高不具有书写能力,或因手疾、眼疾等疾病无法书写时,法律允许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如果是代书人写好遗嘱,而仅仅是让立遗嘱人口头核对确认的话,考虑到立遗嘱人年老体弱,不排除代书人有误导立遗嘱人的嫌疑,象核对遗嘱内容的行为将导致代书遗嘱行为无效,从而损害遗嘱继承人的利益。

问题三:代书人听不懂立遗嘱人的方言。普通话为我国官方语言,但一些立遗嘱人无法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代书遗嘱的内容一般直接来源于立遗嘱人的口述,而不是他人代为翻译或代为传达。如果代书人听不懂立遗嘱人的方言,而立遗嘱人无法听懂代书人的普通话或其他语言时,该代书行为无效从而导致遗嘱继承无效。

问题四:见证人与代书人为同一人且只有一名见证人。法律规定代书遗嘱中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人,如果只有一名见证人,并且由该名见证人代为书与遗嘱,该代书遗嘱行为无效。

问题五:见证人与遗嘱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这里指的利害关系包括同学、朋友、亲属、上下级关系等,尽管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是邻居或单位公认的非常正直的人,但只是存在有利害关系的嫌疑,都可能导致代书遗嘱行为无效。同时,见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均将导致同样的法律后果。

问题六: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书遗嘱中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准确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有些立遗嘱人因疾病无法表达或不能正常表达的,代书遗嘱行为无效。

问题七:代书遗嘱未向立遗嘱人宣读。代书遗嘱中的立遗嘱人因文化程度或疾病无法书写,但其有阅读能力时,可以将遗嘱交其阅读;在立遗嘱人不能阅读时,应向其宣读,让立遗嘱人反复理解为止,同时应尊重立遗嘱人意愿进行修改遗嘱内容。未交立遗嘱人阅读或向立遗嘱人宣读的代书遗嘱,如同时存在其他问题时,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

问题八: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遗嘱处分的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财产,在代书遗嘱时,要充分分析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否包括他人财产,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与他人共有财产、代为保管的财产等。在遗嘱中处分的他人财产行为为无权处分,对该部分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影响立遗嘱人对自身的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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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务所律师该文为作者原创,转注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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