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或双方因违法犯罪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通常也是感情破裂的重要发生原因。在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如何通过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是处理这类离婚诉讼必须先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长期羁押的场所主要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在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因原告的人身自由情况不同,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也不相同。
一、原告未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而享有人身自由时(包括被判处缓刑而未被监禁、进行社区矫正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里的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但在原告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时,才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二、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则需考虑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如果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在一年以内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