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由徐某购买了平安平安福保险产品,并附加重大疾病险(保险金100万元)。徐某在投保后约半年时间,发现并经确诊患有甲状腺癌。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徐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在对受益人的诉求及证据进行分析后,指导保险公司提交医院病历、理赔询问笔录、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电话回访等证据,确定投保人在投保前19天内先后3次到医院检查并发现甲状腺结节异常,而投保人在接受健康询问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徐某在接受保险理赔时,仍然否认在投保前多次到医院接受检查的重要事实。
一审与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保险公司的主张,驳回了徐玲的诉讼请求。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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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X、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