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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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陆歆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3日|分类:保险理赔 |10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由徐某购买了平安平安福保险产品,并附加重大疾病险(保险金100万元)。徐某在投保后约半年时间,发现并经确诊患有甲状腺癌。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徐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在对受益人的诉求及证据进行分析后,指导保险公司提交医院病历、理赔询问笔录、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电话回访等证据,确定投保人在投保前19天内先后3次到医院检查并发现甲状腺结节异常,而投保人在接受健康询问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徐某在接受保险理赔时,仍然否认在投保前多次到医院接受检查的重要事实。

      一审与二审法院均采纳了保险公司的主张,驳回了徐玲的诉讼请求。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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