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原告小王称其母亲与父亲于2014年11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后小王随其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2016年原告考上了大学,学费和生活费等各项开支都很大,之前的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原告的生活和学习等费用,为了原告能完成学业并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6年9月起在每月40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增加1200元,即每月1500元,至能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王某认为原告已成年,且具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关于原告小王的补习费用,原告的母亲并没有和被告商量,自行将原告送到费用极高的补习班,该费用应由原告的母亲来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原告小王已年满20周岁,作为在校本科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被告王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依据目前我国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寥寥无几。虽然绝大部分在大学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只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至成年或完成高中教育,但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