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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租房定金纠纷?

2018年08月06日 | 发布者:林荧东 | 点击:2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厦门房产买卖合同律师——林荧东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有着多年法学教育背景,专注细节,多方位深层分析法律问题,如何避免


厦门房产买卖合同律师——林荧东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有着多年法学教育背景,专注细节,多方位深层分析法律问题,





如何避免租房定金纠纷?

一、什么是定金

厦门房产买卖合同律师——林荧东解析,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自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逗还定金。

二、如何规避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

从法律上讲,定金应是“上家卖房、下家买房”的担保,上家违反约定不卖房应向下双倍返还定金,下家违反约定不买房无权要求上家退还定金。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多数是自下家交给中介公司,再自中介公司转交上家。自于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极容易引发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间的定金纠纷。

为此,建议广大购房者在下定金时遵循下面四个步骤: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与中介公司笙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自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综上所述,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逗还定金。在订立定金时,一定要注意交付定金的条件目的及交付方式等,因为定金一旦订立,想到反悔,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因蚍,建议您在遇到此类状况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相信律师会帮您很好地解决相关事宜,也舍解除您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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