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协议中确认了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经与孩子父亲协商达成共识之后,便可根据法律规定为子女更改姓氏;但倘若没有得到男方的明确授权或同意,则不可擅自修改孩子的姓氏。
按照传统习俗及法律法规,子女有权选择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通常情况下,子女的姓名乃双方父母在其诞生之时通过协商来共同决定的,因此在需要对孩子的名字进行变更时,亦应经过双亲的相互协调和认可。
对于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来说,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任意更改孩子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