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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煤炭购销合同浅谈合同法中“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

作者:李帅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2次举报

从一起煤炭购销合同浅谈合同法中“三金”的适用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1日,鹤壁的范范煤炭公司与西安的兵兵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兵兵公司欲购范范公司一列火车煤炭,一列车为3800吨,发往开封某电厂,煤炭暂定单价400元/吨,价格随行就市。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款合同总价的30%为定金,待范范公司办理好火车车皮计划后,一日内兵兵公司需再付总价的40%煤款,范范公司装车发货;剩余款项到目的站煤质化验合格后十日内日付清。3、双方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需承担总价10%的违约金赔偿对方。4、双方约定争议不能协商的由鹤壁仲裁管辖。 

范范公司于合同签订的第二天收到了兵兵公司50万元,范范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煤炭供应地山西长治,委托当地一家具有代理火车车皮资质的CC公司办理车皮运输计划,并向CC公司缴纳10万元保证金。办理好车皮计划后,范范公司将车皮计划单单号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了兵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兵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老公),对方回复“好的”。待7天后,煤炭市场发生变动,价格调高20元,兵兵公司不同意,仅愿意增加7元,双方不欢而散,时隔一个月,双方仍没有在履行合同,导致火车车皮计划超期,范范公司损失10万元。

兵兵公司提起仲裁要求:1、范范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8万元;2、退还货款19.6万元;仲裁以范范公司完败,仲裁结果双倍返还定金60.8万元,退还货款19.6万元。范范公司向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中院要求仲裁委重新仲裁,仲裁委拒绝,中院遂撤销了仲裁裁决。兵兵公司不服,待两年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办理情况

   本律师接受了范范公司一审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应诉。接受委托后,应范范公司的要求提出反诉,反诉兵兵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办理车皮计划的保证金10万元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1、因兵兵公司对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负有主要责任,构成违约,扣除10%的违约金15.2万元,范范公司退还兵兵公司货款34.8万元;2、驳回范范公司对兵兵公司的反诉。

判决理由:因双方约定的定金比例30%超过了法定上限20%即30.4万元,超出部分19.6万元视为是兵兵公司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所以50万元已经全部转化成了货款,现因范范公司没有向兵兵公司发货,应当退回全部货款50万元,只不过又因为兵兵公司对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负有主要责任,构成违约须向范范公司承担10%,15.2万元的违约责任。

事后,双方均提出了上诉,范范公司上诉请求为,不支付34.8万元的货款中的定金30.4万元。兵兵公司上诉请求,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0.8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兵兵上诉请求,支持范范公司上诉请求,范范公司仅需要向兵兵公司退回货款19.6万元。

判决理由:本案适用定金罚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范范公司完成火车车皮计划后,兵兵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40%的货款,二审中兵兵公司的代理人任何50万元是定金,兵兵公司对不能履行合同负有责任,扣除定金后,剩余货款19.6万元退还。

二审判决后,兵兵公司不服提起再审,省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裁定驳回兵兵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理由:双方的价格约定的是随行就市,不是兵兵公司因价格上涨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双方履行的义务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先支付40%的货款后才能要求范范公司发货,到目的地后最终按照市场当前价格进行结算。兵兵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不能要求退回定金。

三、问题

1、为什么范范公司的10万损失,没有得到支持?

因为,定金数额30.4万元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10万,能够弥补实际损失,所以不能重复评价,不能支持。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可以以损害赔偿作为补充。

2、为什么违约金最后没有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定金的数额告与违约金,则不再支持违约金,两者只能适用其一。

四、结论

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朋友们,通过这样一个鲜活的案例,你们三金之间的关系和适用原则了吗?个人观点如有错误,请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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