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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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金山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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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损失赔偿纠纷代理

发布者:姜凡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侵权 |4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16年4月6日,XX县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县区内XX路与XX路交叉口的XX饭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损饭店内房间、桌子、椅子等物品,无人员伤亡。后消防大队对火灾进行调查后,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相关事实认定以及火灾起因进行认定。本代理人后接到与XX饭店相邻的XX电料超市的委托,XX电料超市称因该起火灾导致店内的灯具以及众多商品损坏,店内装修被损、很长时间无法进行正常营业,要求进行赔偿。

   代理思路:经过代理人与XX电料超市的负责人沟通后得知,XX电料超市的损失系因该火灾救火时被消防人员的高压水枪所致,众多商品均被水浸。事故发生后随即通过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部门对XX电料超市内的损失进行评估得出具有合法性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后因该店长期无法正常营业,店铺租金受损,经XX电料超市负责人与房东进行沟通,房东给电料超市负责人出具相应的租金损失凭证、结合双方的租赁合同以及收款凭证予以证实租房的租金事宜,但对于实际停工期限未有有效的证据,代理人通过法条检索结合日常情况给予法庭合理化建议,结合实际火灾发生日到火灾认定书出具之日内,应对现场进行有效的保护,在火灾认定书出具后,应保留电料超市有效的装修时间。在证据准备充分的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XX电料超市的大部分诉请均得以支持。

    律师意见: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着手准备证据,在责任未划清楚时,应保护好现场,以应对协商不顺利时的不利情况,若与对方长时间调解而没有好的结果出现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救济程序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山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XX的委托,特指派姜凡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和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本案侵权事实明确,二被告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所诉财产损失系因被告XX饭店发生火灾所导致,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1646日被告XX饭店走道顶棚饭店顶棚架设的供电电缆火线与饭店楼梯间的铁皮接触打火,引燃顶棚发生火灾,事发后,XX县公安消防大队出警救灾,过程中消防用水及火灾蔓延致使原告的商铺装修、灯具不同程度损坏。以上由原告方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价格评估认定书足以认定本案客观侵权事实。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31条、《消防法》第45条之规定,消防大队出警救灾过程中,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而采取的紧急措施,系紧急避险行为,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二被告对于火灾的发生均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同属共同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对于原告因火灾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由二被告连带赔偿。

  2. 原告所诉财产损失数额合法合理,具备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所诉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两个部分。对于

   直接损失由法院委托XXXX价格评估咨询公司依法作出的XX价估字(2017)第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提供受损价格评估意见,经有效合法评估,原告因火灾遭受装修部分直接损失价格为78931元、灯具部分直接损失价格为29525元,直接损失合计108456元。

  1. 另间接损失部分为停工期间的商铺租金及员工工资,计算此两项经济损失建立在停工期限上,本案中,原告根据案件客观事实结合《消防法》相关规定,对于停工期限计算为自火灾事发日至火灾事故认定书下达日保护现场的期限及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商铺进行修复的期限,两段时间段相结合予以核算停工期限。根据《消防法》第51条之规定,火灾发生后,相关人员应保护现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在该期限内对于现场应有妥善保护。在火灾事故认定后,原告需对商铺装修受损进行修复。所以,对于停工期限,根据客观事实情况,现场保护期限自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6月27日,后期商铺修复期限根据市场装修进程计算1个月。综合停工期限计算4个月。在此基础上,原告计算商铺租金损失及员工工资损失,商铺租金有原告与房屋出租方XX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的商铺租金为185000元/年,停工4个月,导致商铺租金损失61667元;原告商铺人员工资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单予以证实,原告在停工期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员工工资10800元。

    以上结合原告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两个部分,加上价格评估费3000元,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计183923元。

    综上所述,本案侵权事实明确,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连带进行赔偿,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代理人:姜凡

                                                 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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