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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时是否必须启动重新评估?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经济仲裁 |1311人看过

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要旨

本案法院启动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院进行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时未重新评估,于法有据,该法院以第一轮网络司法拍卖的变卖价格的70%作为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且经两名竞买人经过11轮竞价成交,竞价充分,故不足以认定确定该起拍价的执行行为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案例索引

《福建省东山县东海岸保税仓储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2021)京执复52号】

争议焦点

法院进行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时是否必须启动重新评估?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当事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东海岸公司所提撤销拍卖的理由实际指向该条第六项“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二中院启动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北京二中院进行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时未重新评估,亦于法有据。北京二中院以第一轮网络司法拍卖的变卖价格的70%作为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在2020年10月27日的拍卖中,两名竞买人经过11轮竞价,最终以高于起拍价90万元的价格成交,竞价充分,故不足以认定确定该起拍价的执行行为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东海岸公司合法权益。综上,北京二中院对案涉房地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撤销情形,北京二中院(2020)京02执异613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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