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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由董事赔偿,委派的股东无赔偿责任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公司法 |131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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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由董事赔偿,委派的股东无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海航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赵小海持股40%,海航控股公司持股60%。

二、皇城酒店公司系海航投资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成员七人,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凡、党鹏均由海航投资公司委派至皇城酒店公司担任董事,其中王永凡为董事长。

三、在王永凡担任皇城酒店公司董事长期间,存在自己长期占用酒店豪华套间、给他人安排免费住宿的问题。

四、在党鹏担任皇城酒店公司董事期间,存在安排他人在公司领取空饷的问题。

五、赵小海发现上述问题后,向海航投资公司监事会书面要求公司行使索赔权,但海航投资公司未提起诉讼。后赵小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永凡、党鹏等赔偿公司损失,并要求委派其至皇城酒店公司担任董事的股东海航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西安市中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六、海航投资公司等不服,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改判:王永凡、党鹏赔偿给皇城酒店公司造成的损失,海航控股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依据皇城酒店公司的章程规定,皇城酒店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该委派行为不能认定为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股东没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亦没有对向公司股东负责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亦只对公司承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陕西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海航控股公司作为海航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海航控股公司不应就王永凡、党鹏给城酒店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所欲为、利用职权侵犯公司财产。本案被告在担任皇城酒店的董事长期间,自己占有豪华套间、安排他人免费住宿,这种情况现实中很常见,似乎是个小问题。但如被其他股东发现并留存证据,待股东间关系破裂时,这些司空见惯的小问题就会被拿出来,最终要自掏腰包买单(本案中王永凡就是因为上述小问题最终被判决赔偿公司93万元)。

第二、对于上述情形,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可以预先规定高管的职权范围,形成书面文件。没有书面文件,法院就可能认定为个人侵犯公司权益;有了书面文件,也很容易被认定为公务接待或公司行为,董事和高管个人不承担责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原审判决第三项:“被告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列被告给第三人陕西海航海盛投资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原审认为“被告王永凡、党鹏由被告海航控股公司委派,被告海航控股公司作为海航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但在原告赵小海对被告王永凡、党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次向海航控股公司反映后,海航控股公司作为海航投资的控股股东应对此作出处理,海航控股对王永凡、党鹏的侵权行为是明知的,但海航控股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不履行职责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王永凡、党鹏、海航控股公司的共同侵权损害了海航投资公司的利益,故被告海航控股公司、王永凡、党鹏应共同承担第三人海航投资公司的财产损失。”本院认为,依据皇城酒店公司的章程规定,皇城酒店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该委派行为不能认定为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股东没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亦没有对向公司股东负责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亦只对公司承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海航控股公司作为海航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据此认定海航控股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不履行职责具有主观故意,海航控股公司、王永凡、党鹏应共同承担第三人海航投资公司的财产损失”的结论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由王永凡、党鹏赔偿第三人陕西海航海盛投资有限公司损失、判决海航酒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列被告给第三人陕西海航海盛投资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适用且具体赔偿数额有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案件来源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永凡、党鹏、海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小海及陕西海航海盛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皇城海航酒店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陕民终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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