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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恋爱赠与大额财物分手之后也可讨要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627人看过


  施某与顾某于2016年5月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施某出卖一套婚前房产获得38万元房款,顾某得知后希望施某将其中的20万元给她购买理财,为了能尽快与顾某结婚,施某很快就将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顾某。未料,两人最后没有结成连理,施某向顾某提出分手的同时希望顾某能归还20万元款项,但是被顾某拒绝。


  因此,施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顾某抗辩该笔款项系赠与,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法院最终驳回了施某的诉请。


  施某认为顾某主张双方赠与关系与常理和事实严重不符,同样缺乏法律依据,认为顾某取得20万元款项应属不当得利,违背诚实信用,他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顾某返还。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顾某返还施某1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陈前称,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部分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男子凭聊天记录作证 向前女友要回42万"恋爱赠与"

恋爱关系中的男女钱款往来,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方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但女方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闹上法院后,男方提供微信记录证明是借款。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未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微信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最终判决女方须偿还42.2万元及利息。


  事发:恋爱时女子借走42万,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这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分次向荣某借款共22.2万元。2016年1月,秦某再次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荣某借款达到42.2万元。


  其后,二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利息。


  庭审:女方坚称男方自愿给钱,男子拿出聊天记录作证


  本案开庭时,对于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她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说,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就是借款。该款项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荣某为秦某支付的消费支出,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秦某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判决:聊天记录显示为借贷,女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对于这42.2万元到底为借款还是赠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荣某向被告秦某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秦某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是指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本案中,荣某在向秦某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秦某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秦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荣某偿还贷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


  法官:聊天记录是本案关键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的42.2万元款项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本案中,荣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另根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秦某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等字眼,说明其知道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荣某的,所以法院没有采信秦某关于涉案金额为赠与的抗辩,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


  对于如何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荣某借款给秦某没有任何字据,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判决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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