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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前期垫资处理协议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9日|分类:公司法 |513人看过

股东前期垫资处理协议

甲方:王某

乙方:蔡某

丙方:张某

鉴于:甲、乙、丙三方发起设立了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方认缴资本560万元,乙方认缴资本240万元,丙方认缴资本200万元。公司正式成立前,甲、乙、丙各方均有垫资,经友好协商,各方对公司各股东前期垫资作如下处理:

一、垫资情况

1.甲方垫资人民币      万元整。

垫资时间、金额及用途如下:

时间

支出项目

金额

凭证号

2.乙方垫资人民币      万元整。

垫资时间、金额及用途如下:

时间

支出项目

金额

凭证号

3.丙方垫资人民币      万元整。

垫资时间、金额及用途如下:

时间

支出项目

金额

凭证号

二、垫资票据的提供及责任

各股东将上述垫资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全部交由公司财务入账或交公司档案保管,因票据或资料不全导致的责任,均由各股东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三、垫资的认可

各股东对本协议的签署表明:对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自己和他方的垫资时间、金额、支出项的认可,并确定本协议第一条列明各项支出均用于公司成立或运营过程中。

四、垫资的财务处理

各股东一致同意将上述各方垫资转为各自在公司的认缴资本,不足部分由各股东按照确定的出资时间补足。

五、本协议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因公司财务处理需要,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公司财务处理为准。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

丙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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