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亚丽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9日 1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民间借贷纠纷,保证人为实际用款人。 仅起诉保证人,但因需要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借款人作为被告。
2、借款时未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但采取了诉前保全,查封担保人名下房产、股权等。
3、借款合同中,应当对借款人作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案中的借款人、保证人,在借款时,已经涉诉,且借款未提供任何担保物,导致即使胜诉,原告仍处于被动的地位。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明月小贷公司按约向华通公司、乐天公司、欧泰公司提供借款后,依法享有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华通公司、乐天公司、欧泰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明月小贷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向明月小贷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利息,因明月小贷公司明确期内利息已支付,各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在该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根据腾中重工、得阳新材料公司及蒋经伟与明月小贷公司所签《保证合同》之约定,作为保证人的腾中重工、得阳新材料公司及蒋经伟应对华通公司、乐天公司、欧泰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明月小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腾中重工、得阳新材料公司及蒋经伟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华通公司、乐天公司、欧泰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