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亚丽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2、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不经过繁杂冗长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而以相对快捷、高效且低成本的方式实现权益,因此,这在实践中越来越受到资金出借方的青睐。但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最终能否如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愿顺利执行,涉及到文书类型、公证程序、所涉债权债务是否明确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要求。
本案中,为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借贷双方出借款项时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使得双方可以直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查封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产。
3、但在实务中,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注意以下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经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1、因计算方式及范围约定不明导致强制执行标的不明确
2、因交易结构及文本内容复杂导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认定不清晰
3、合意变更执行标的范围
4、强制执行公证条款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并存
5、因公证员非本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被认定为公证书出具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6、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仅对超过部分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