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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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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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请执行眉山***开发有限公司、黄**、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2、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不经过繁杂冗长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而以相对快捷、高效且低成本的方式实现权益,因此,这在实践中越来越受到资金出借方的青睐。但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最终能否如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愿顺利执行,涉及到文书类型、公证程序、所涉债权债务是否明确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要求。

本案中,为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借贷双方出借款项时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使得双方可以直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查封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产。

3、但在实务中,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注意以下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经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1、因计算方式及范围约定不明导致强制执行标的不明确

2、因交易结构及文本内容复杂导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认定不清晰

3、合意变更执行标的范围

4、强制执行公证条款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并存

5、因公证员非本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被认定为公证书出具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6、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仅对超过部分不予执行


邹亚丽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