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刘某、邢某驾驶津K×××××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来到XXX滨海新区御水园小区,盗窃小区内摆放的“一家衣善”捐物箱内的衣服后变卖。2017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邢某驾驶津K×××××号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来到XXX滨海新区新港馨苑小区,盗窃小区内摆放的“一家衣善”捐物箱内的衣服。后又驾驶该车辆来到蓝山国际小区东区,在盗窃该小区内摆放的“一家衣善”捐物箱内衣服时,被群众抓获。
【律师点批评】
本案当事人所涉嫌的盗窃,犯罪情节轻微,且当事人认罪认罚,具有适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认罪认罚制度,进行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据其被实际羁押的期限,量刑从轻从判决,从这个案例反映出,当事人认罪认罚,及及时取保候审对于案件的后续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建议】
1.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家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具体案情,同时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争取在批捕之前,争取取保候审,以利于后期案件的有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