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秦江华律师
执业资质:1131020**********
执业机构: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秦江华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485人看过
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