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与常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常某系原告常某之侄。2013年12月21日,被告常某因购置车辆急需用钱,向原告刘某、常某提出借款13.9万余元。为支持被告购车,原告刘某与常某分别通过刷卡方式支付10万元、3.9万余元,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某汽车修理公司。车辆购买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予偿还。无奈之下,原告刘某、常某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被告常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自始没有借贷合意,原告为其买车系原告常某基于亲属关系的单方赠与行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二原告出资13.9万余元为被告购买车辆,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亲属间的赠与。原告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返还本金;被告则抗辩该款项为无偿赠与。法院需要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资金支付方式、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审查并认定该笔款项的真实性质,从而判定被告是否负有偿还义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款项性质的认定,按常理来说,赠与应当是赠与方已经拥有且不急于使用的货币或物品。而在本案中,原告常某是通过刷信用卡的付款方式为被告支付购车款,此举显然不符合一般赠与行为的特征。同时,被告常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来证实该笔款项确系赠与。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某法院判决:被告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常某偿还人民币13.9万余元。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均由被告常某承担。
【律师价值】
秦江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赠与”的抗辩,秦律师精准剖析民间借贷与赠与的法律界限,指导当事人全面调取银行流水、购车收据及发票等核心证据,构建严密的证据链。庭审中,秦律师巧妙引入日常经验法则,犀利指出“刷信用卡购车”有悖于赠与常理,一举击破被告的虚假陈述。其扎实的庭审表现与清晰的诉讼策略,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借贷关系的主张,最终实现当事人全额胜诉,切实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秦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