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小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盼着你离婚的不只是小三

发布者:王小小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54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4年,青年才俊俊生与温婉贤淑的子君登记结婚。2015年8月,俊生决定以个人财产400万出资,与他人组建一家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由俊生享有投资权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俊生为表达对妻子子君的爱意,将其相应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登记在子君名下,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公司另两名股东甲和乙各自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2017年9月,俊生与子君因夫妻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子君名义持有的公司40%股权无偿转让给俊生。

但是,俊生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时遇到了阻碍,公司另两名股东甲和乙不仅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而且以该股权转让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为由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俊生与子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同时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我的股权,我做不了主?!”俊生心中,顿时万马奔腾!“难道,我就这么眼睁睁看着我的公司给了别人?”

那么,俊生能否赢回公司股权呢?

~~往下拉,下面有答案~~

以案说法

没错!俊生将失去股权,拿钱走人!

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才能转让。

本案中,虽然转让人子君为“名义出资人”,受让人俊生为“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对其隐名股东的身份显然是明知的;但是公司法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限制,俊生仍属于公司法上“股东以外的人”,向其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股权转让不生效。

2.     根据2017年9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他股东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若股东甲、乙在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当支持,若甲、乙无法就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一致的,法院将判决由甲、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即1:1)购买该股权。

律师提示

让我们穿越时空,回到2015年8月俊生决定出资设立公司之时,他应当怎么做呢?

1.     俊生应当与公司其他股东另外签订协议,

(1)   协议确认,其他股东知悉并认可隐名股东配偶的股权代持行为,明确隐名股东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并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接受;并且

(2)   协议约定,若隐名股东离婚的,其配偶的名义股权将无偿转让给隐名股东,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时光机出了故障,俊生发现自己来到了2017年8月和子君谈离婚的那个夜晚,这时的他该怎么做呢?

2.     俊生应当与其他股东逐个协商,请求其他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后签字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股权转让。

3.     如果俊生无法获取其他股东对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声明,也无法获得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书面同意的,那么在公司正处于上升期,股份已大为增值的情况下,我们建议俊生先生重新考虑是否要离婚。

俊生,盼着你离婚的,除了小三,还有你的公司股东们!

保卫公司,保卫婚姻,您需要一个专业的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