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那么一方的“私房钱”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
案例分析:
张先生与妻子结婚两年了,手中有10万元的“私房钱”。今年1月份,二人因感情问题想要离婚,妻子刘女士发现了丈夫有10万元她不知道的钱,便在协议离婚时要求分割一半给自己。但张先生不同意,他认为这是自己的私房钱,这私房钱是自己婚前个人房产的租金,刘女士无权分得。
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包括这10万元。
法律延伸:
张先生婚前买房,瞒着妻子在婚后收取租金,这“私房钱”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
答案是共同财产。在婚姻中,如果没有对“私房钱”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律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提出其房子是婚前个人买的,所以婚后收的租金也不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张先生个人买的房子不是共同财产,但其出租得到的租金却是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支持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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