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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程豪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795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8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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