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从微信号为bxxxxxxxxxx的微信好友(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处购买“快排”气枪两支,并分别以800元和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和曾某。
在本团队接受徐某亲属委托后,指派团队孙律师为徐某提供辩护,在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1、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徐某系初犯,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3、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追缴犯罪物品,及时消除社会危害。4、徐某家庭情况特殊,请法庭酌情考虑。最终法庭判接受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徐某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