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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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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都包括哪些?

发布者:常俊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521人看过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要想宣告专利无效,必须有证据支持。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电子数据。

    书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即所记载之内容和思想来反映一定事实的证据。记载的方式一般包括文字、符号、图形等。无效程序中的书证通常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图书、杂志、期刊、报纸等)、各种票据和单据、合同、图纸、产品宣传册、公证文书等。

    物证是指一起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理属性等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物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第二,客观性强、真实性大,比较容易查实。第三,很多物证具有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如收集、固定、检验、鉴定等。第四,证明范围的狭窄性,一个物证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环节。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通过感知器官所了解得到的事实进行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某方面的知识专家凭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特定事实以及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的专门性结论。

    电子证据是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证据认定是审理案件的基础,对无效决定的做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举证的期限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专利审查指南》对此规定了例外情形:

   (i)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三、证据的公开性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的公开方式包括三种: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具体而言,出版物公开的证据通常为专利文献,图书馆检索的书刊(需加盖图书馆公章),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第二种公开方式是使用公开,所谓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对于使用公开的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使用公开证据链。

    此外,还包括其他方式公开,具体是指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域外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当地中国使领馆认证;对于证人证言证据,证言可在提无效或补充证据期间提出,证人本人需出席口头审理,接受质询。

    上述证据涉及外文的,最迟需在1个月补充证据期间提供,否则视为未提出;公证常识证据,为完善证据形式而出具的公证书,可以在口审当庭出示;互联网证据,一般需要作公证,并尽量选取公信力高的网站。

(注:本文主要参考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2公开方式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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