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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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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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建筑承包法律自有判断

发布者:张慧芬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1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某、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芬,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为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第100条的规定,分包合同纠纷与施工合同纠纷为两类不同案件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为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本案为合同纠纷,应依据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原审法院传票通知本案为合同纠纷,以及依据本案被上诉人李某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是基于《皇庭壹号公馆二期别墅及高层项目分包合同》提起的诉讼,《分包合同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条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向合同签约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合同签约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双方并未明确仲裁机构,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案签约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因此福田区应为合同签订地。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本案应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被上诉人最初也是在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说明被上诉人同样认为本案应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是经福田法院移送到原审法院,福田法院也未通知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民诉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诉人请求中院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李某答辩称,一、本案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1、从法律规定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分包、转包等合同类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基本内容。本案因不动产建设施工活动而引起,有详细具体的施工合同内容,符合该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2、从诉讼便利原则看,博罗县为该争议工程的施工地、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博罗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明施工情况及核对工程款项,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原《工程分包合同书》管辖约定不明确,并未约定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3、从司法判例来看,全国判例也均把工程分包合同、追讨工程款诉讼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之中,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也未提交任何支持其诉求的判例佐证。二、本案为移送管辖案件,上诉人明知且恶意拖延诉讼进度。本案上诉人拖延被上诉人工程款已近两年之久,相关工程项目已销售完毕,但是上诉人却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被上诉人被农民工围堵,度日如年。本案系深圳市福田法院移送案件,上诉人明知该事实,却在没有合法理由及证据的情况下执意提起管辖异议及管辖异议的上诉,要求再移送回福田法院,通过对司法程序的滥用达到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此行为严重拖慢了诉讼进程,极大地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浪费司法资源,违背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对上诉人予以罚款处罚,并尽快推进诉讼进程,确保诉讼效率。

经审查,本院认为,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接的惠州博罗县某别墅及高层建筑的项目部分分包给李某,属于建筑工程,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博罗县,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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