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豪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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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辉、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豪伟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5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6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S201901528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高开区智慧路(永安路)以东、信德路(振兴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建设东大街以南皓顺府一期24号楼72单元701,首付款为336396元,剩余73万元采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12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84857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应当符合: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在202012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停工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相应予以顺延。第十二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被告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自原被告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20199230时至10424时(12天)、2019101612时至2019102512时(9天)、201910308时至201911108时(11天)、201911148时至111717时(4天)、2019112018时至2019112412时(4天)、2019112712时至201912115时(5天)、201912612时至2019123124时(26天)系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因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下,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期间,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黄色预警下,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期间,除应急抢险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工程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故对重污染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天气认定为不可抗力。故认定为不可抗力,以上合计2019年造成的停工天数为129114452671天。

2020110时至202011312时(13天)、202011416时至202021512时(32天)、202021912时至20203118时(11天),自2020102312时至2020102716时(5天)、20201198时至2020111812时(10天)、202011248时至202011278时(3天)、2020113013时至202012139时(13天)、2020121816时至202012298时(11天)系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20201229日至202114日(7天)火炬办综合执法队要求继续落实橙色预警措施,故认定为不可抗力。2020124日因发生新冠疫情,河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430日解除,在疫情期间,因人员流动受限,必然导致误工,酌定停工为30日。2020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天数为13321151031311730=135天。

20211218时至12812时(7天)、2910时至21513时(7天)、22512时至3110时(4天)、3214时至3168时(14天)、102812时至11710时(10天)、111612时至111916时(3天)、112416时至113010时(6天)、12316时至12614时(3天)、1298时至121610时(7天)、121912时至122410时(5天)、122612时至12318时(5天)系重污染天气橙色或红色预警,故2021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天数为7+7+4+14+10+3+6+3+7+5+5=71天。

综上,自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201962日至合同约定交房日20201230日,不可抗力导致停工天数为206天,被告交房日期应当顺延至2021725日,因在20201230日至2021725日之间又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停工天数32天,被告交房日期应当顺延至2021826日。

再查明,被告锦宸公司于2022120日在微信群通知原告贾某辉交付房屋,贾某辉至今未接收案涉房屋。贾某辉曾通知锦宸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锦宸公司未同意。案涉的皓顺府一期24#楼,已于2022330日通过竣工验收,但至今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测绘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关于被告已通知原告交付房屋原告未接收,能否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锦宸公司应当在2021826日前交付房屋,虽然被告锦宸公司在2022120日通知原告贾某辉交付房屋,但当时案涉房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时至今日虽然经过了竣工验收但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原告有权拒绝接收,不能视为锦宸公司已经交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虽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涉案房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具备交房的基本条件,所欠缺的各项交房必备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确定合同是否解除必须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目的,对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影响,被告的违约程度以及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综合以上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本院认为被告锦宸公司违约程度未到达根本违约,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被告现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可拒绝接收房屋,导致逾期交房的,原告可以通过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解除,故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天数计算中,对被告锦宸公司所主张的国际自行车比赛为不可抗力,因国际自行车比赛只是市区内部分道路白天封闭,建筑工地可以合理安排工作事项继续施工;被告锦宸公司所主张中考导致停工2天,属不可抗力,因中考期间政府主要针对噪声污染进行限制,建筑工地可合理安排工作项目继续施工;对未被认定的其他扣除天数,因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被告锦宸公司所提出上述期间为不可抗力期间,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56元,减半收取计7678元,由原告贾某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豪伟律师,男,现为河北乐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乐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5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