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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进行处理

作者:林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9次举报


一、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进行处理

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没收财产适用于什么类型犯罪

1、没收财产属于什么处罚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也就是说没收财产是属于附加刑的,但同时,没收财产也属于财产刑。

2、没收财产适用于哪些犯罪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违法所得会被没收或是销毁,个人不能留用。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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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律师自2019年于政府公务员系统辞职进入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凭借着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众多企业、民工、农牧民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拉萨
  • 执业单位: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4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