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林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旭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2日|分类:取保候审 |3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0刑初10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玉山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2013年4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旭涛、马丹,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7]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沈旭涛到庭参加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李某1小炒店,因琐事与其前妻毛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林某打了毛某一个耳光后,毛某的男朋友被害人吴某1见状便与被告人林某发生扭打,后在他人劝架和呵斥下双方停止扭打。被害人吴某1走出店外后,被告人林某感觉吃亏,在店内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追上被害人吴某1,用菜刀将被害人吴某1右手臂和背部砍伤,后被群众夺下菜刀而停手并返回李某1小炒店。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李某1小炒店。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菜刀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光盘;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吴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林某获得被害人吴某1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李某1小炒店,因琐事与其前妻毛某发生争吵,后打了毛某一个耳光,毛某的男朋友即被害人吴某1见状上前拳打被告人林某,二人进而相互扭打,后被拉劝开。被告人林某自觉吃亏,到店内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追上已走出店外的被害人吴某1,持菜刀将被害人吴某1右手臂和背部砍伤,后被群众夺下菜刀而停手并返回李某1小炒店。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李某1小炒店,等候民警到场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1右手拇指指甲脱落,甲床暴露,右前臂开放伤,右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亦被被害人吴某1致伤,现双方互不要求对方赔偿,并相互谅解。
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毛某、姚某、何某、李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制作说明、监控光盘;接受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抓获、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激化存在一定过错,本院对被告人林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云丰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丽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