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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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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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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流程

作者:金旭东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8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360次举报

法律援助流程如何走?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收到凭证,标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必递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递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以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必需的补充或是说明材料。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五)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以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该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六)决定: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是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做出予以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是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该自做出予以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没法联系的除外。

(八)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能够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起,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九)终止法律援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1.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是被撤销;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它代理人或是辩护人;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可是应该通知辩护的情况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7.受援人拒不签署应该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没法办理;

8.受援人失去联系没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9.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终止的其它情况。

金旭东律师,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2年毕业即从事法律工作,工作忙碌之余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