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旭东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5日 5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金旭东,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辩护人金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叶某乘坐丈夫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途经本区时,因逆向行驶遭遇民警刘某拦下处罚。为逃避处罚,被告人叶某采用拉扯、倒地撒泼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后又脚踹攻击民警陆某、白某。经鉴定,被害人陆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右小腿)挫伤,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叶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作为赔偿款支付给受伤民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陆某、刘某、白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宋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民警简要信息、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能积极向受害民警做出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xx日起至2016年9月xx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