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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法》中“职工平均工资”的适用标准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913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中,重要的参考标准是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作者检索了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报告,2018531日发布的北京市2017年人口与就业年度统计资料中有“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统计数据中显示:201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

根据201953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工资数据发布内容的通告(京人社发(20191号),不再发布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19816日发布的《关于按照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封顶基数的通告》:

为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

具体数据可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网站查询。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折合月平均工资为10592.25,三倍封顶金额为31776.75,2017年增加6375.75元。


201953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2018年人口与就业年度统计资料,其中未包含“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但包含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该统计资料,也可查询到北京市2018年度“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元。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不同。做一个简单对比,2017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5143元,计算可得,2017年“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同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高出13.3%。初步可得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要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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