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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买房时卖方有义务告知是“凶宅”吗?

发布者:李淼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772人看过

    买二手房时,按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凶宅”会给人产生心理上的不适,所以大部分人忌讳买到“凶宅”。因此,在买房时买方会全面了解房屋的信息,但是一般买方较难得到这一“重要信息”,那么,这时候就要确定卖方是否义务告知房子属于“凶宅”。

    事实上,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卖方对以下的信息有告知义务:

    1、房屋产权是否被查封;

    2、房屋是否被抵押及陷入债务纠纷;

    3、房屋质量、设施;

    4、房屋的物业服务、学区、交通;

    5、房龄。

    所以,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买方的需求,买方有权知道房屋的真实情况。

    不过,对于房屋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变成所谓的“凶宅”,当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凶宅”对于普通民众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应属于卖方应该披露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所以买房时买方有知情权。

    因此,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卖方未告知“凶宅”的情况,或者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误导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房可以及时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造成买方损失的,买方可以要求赔偿。

    最后,现在有些人买房时看到“凶宅”价格较低,可能会因为价钱便宜确定买房,而忽略了卖方的“真实意图”,所以在发现房子是“凶宅”时,双方会对退房、损失赔偿等产生争议。所以,若是争议较大,并且房屋价值也大的,建议起诉时可以找北京房产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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