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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胫腓骨骨折,伤残十级,按城镇标准获理赔21万余元

发布者:李淼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2067人看过

倡信真实案例解读:


2018年6月21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HD32**大众牌轿车,行至北京市海淀区旱河路西山实验林场路口南50米处和原告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车辆及其车上物品损坏。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诊断为: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脑外伤、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等,住院治疗31天。事故经海淀交通支队黄庄大队认定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负同等责任。原告父亲委托律师处理其赔偿事宜。律师经过案情分析,决定在诉中提出伤残鉴定。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同时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法院摇号确定了北京龙晟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庭审中律师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张某父母一直在北京做生意,张某曾北京上小学,毕业后在北京随父母居住,其父母在京务工经商,并提供了派出所提供的张某事发前一年在北京居住的证明,法院认可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获赔210903.33元。



裁判结果: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人民币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交通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生活用品费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财产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共计人民币十二万一千五百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某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人民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七元八角八分;赔偿张某发交通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生活用品费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九十七元四角五分,以上共计人民币八万五千零七十五元三角三分。


案件要点:


原告张某发虽系农村户口,但现有原告父母在北京一年以上的北京居住证、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张某开具的在京居住的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张某自2017年3月起在北京市居住,其父母自2016年3月起在北京市经商、务工,故到事故发生时,原告张某已连续在北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其主要生活来源来自北京市,因此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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