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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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常见劳动用工管理争议问题指引(四)》

发布者:赵丽园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393人看过


第七部分 其他类


四十九、疫情期间是劳动者的单保护还是平等保护?

答:广东省是特别强调了平等保护劳资双方权益,而非劳动法律领域一直强调的单保护原则,对于劳资争议也要尽量协商解决。广东省人社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九条的意见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要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等多元解纷联动机制,积极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五十、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条适用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但是对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一样有权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十一、企业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五十二、企业因为疫情而导致经营困难,在管理用工上有哪些好的建议?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成本。为了保证正常营运,还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的建议),还可以协商以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来处理如果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未果,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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